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9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法定代表人:卓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豫14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给付原告***盖板款4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账户及保险不要求冻结、扣划。
三、2022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询问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未能进行实地调查。
四、2022年8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采取公告悬赏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4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43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朱建永
审判员 班欠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