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1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9181930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元科,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芳琴,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因与被上诉人***、苏芳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8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提出上诉后,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已向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一直未交纳上诉费。二审中,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万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元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江萍
审判员 蔡 霞
审判员 杜依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