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民初1186号
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770867479G,住址:新县潢河北路商贸城院内13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伦,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县产业集聚区康畈标准化厂房28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魁。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莹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