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3民初1500号
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伦,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