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3民初298号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自能,新县雄狮胡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兴木,男,汉族,成年。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新县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晓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