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执1266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金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0月9日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有收条和结案证明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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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 恒
审判员 吕晓云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海洋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0年7月28日
地点:息县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
合议庭成员:张恒、袁媛、吕晓云
承办人:张恒记录人:韩海洋
评议:(2020)豫1528执1266号
张恒: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10月9日已将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有收条和结案证明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提请合议庭讨论。
袁媛:同意。
吕晓云: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