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2民初779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