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443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银,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0176955513G。
被告:潢川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恩辉。
住所地:潢川县小泊岸。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177080712G。
原告***与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自来水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继承
书 记 员  陈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