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124号
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迎春大道与山茶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马倩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3号新都佳苑A-2-1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淮安锐通机械顶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增吉
审判员焦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