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毛延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宁,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普,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安平路126号院3号楼7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宝勇,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吴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画宝勇,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港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雅琪,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普、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辛季涛
审 判 员 王一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孙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