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崔永亮、鲁国恩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718号
原告:崔永亮,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正,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国恩,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好明,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毛延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郭西刚,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崔永亮与被告鲁国恩、第三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西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崔永亮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永亮承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程善磊
审判员 孙艳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