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东升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923号
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091P。
法定代表人:毛延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东升,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住河南省新蔡县栎城乡周湾村黄刘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西太康路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
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长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