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1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被执行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991P。
法定代表人:毛延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清偿货款916616.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分段计算为:以455418.77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6119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负担受理费、保全费12000元。本案执行费116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或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七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AF××**、豫AH××**、豫A7××**的三辆机动车。其他法院启动程序处置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发函参与执行款分配。
除了以上执行措施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1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翁晓炜
审 判 员 麦华杰
审 判 员 陈伟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鸿华
书 记 员 范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