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恢4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