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

某某、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