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

某某、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恢148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管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胜达路桥工程处的银行存款660553.73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