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17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住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香。
原告***与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1.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靳炳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予华
书 记 员 :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