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3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南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办公楼203。
法定代表人:王荣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震,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龙,上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斌斌,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刘建玲,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斌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焦作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民终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紫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紫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起诉的时候陈斌斌为被告,其明知和陈斌斌之间构成事实劳务关系。同时陈斌斌向紫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结算并收取的工程款流水,足以认定陈斌斌与**之间构成劳务关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包人、分包人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废止,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也没有规定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紫通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本质也是根据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本案应当考虑**与紫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管理关系及是否直接从紫通公司领取报酬等客观证据。本案核心是对陈斌斌身份的认定,陈斌斌本人签字认可其分包模板工程,对工程施工中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陈斌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证据也足以证明系陈斌斌雇佣的**,**受伤时的工作条件由陈斌斌提供,陈斌斌应当对其安全负责。本案属于木工作业分包。2018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取消了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即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劳务分包,已不再将劳务资质作为审定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陈斌斌作为木工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雇佣**的民事赔偿责任,既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也是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后的立法要求。二、原审判决人民财险焦作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的明确要求,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案投保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案涉工地的建筑施工人员。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二审庭审中,案涉投保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庭,并出具书面证明同意**使用案涉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并享有诉权。本案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原审以投保人角度否定被保险人权利,剥夺被保险人的请求权,有违法律规定。且根据检索的相关人民法院报指导案例,保险公司应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临时施工人所获保险金应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因此,如果法院认定**系案涉工地的建筑施工人员,那么**就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其应当享有保险请求权;如果**不是被保险人,那么就是否定了**系案涉工地的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份,作为临时施工人可以请求保险,但紫通公司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是陈斌斌承担保险之外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并未否定案涉项目险种,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被保险人请求权,而不是纠结投保人,实际上本案投保人也是明确的,与紫通公司怎么说或发包人是谁无关。三、本案二审剥夺紫通公司辩论权利,判决结果加重承建企业责任,违背诚信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关于**是否系为紫通公司提供劳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于2019年10月23日在案涉工程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脊柱合并脊髓损伤致截瘫伴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期拟定为生存期内长期护理,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称其系在为紫通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并提供加盖紫通公司公章的木工班组工资表、紫通公司出具的事情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紫通公司称其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了陈斌斌,**受雇于陈斌斌,且案涉工程在人民财险焦作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申请追加陈斌斌、人民财险焦作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提供《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陈斌斌承诺书、存款凭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保险单用以证明其主张。但上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中载明的甲方为张贤,乙方为工程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并未显示陈斌斌系承包人身份,且该合同中对包括价款、支付方式等在内的主要合同内容均未约定,不具有工程分包合同的一般形式要件。陈斌斌对紫通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予认可,称其与**均系为紫通公司提供劳务,并提供陈斌斌与紫通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李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和马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原审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为紫通公司称**系为陈斌斌提供劳务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紫通公司对**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人民财险焦作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后,紫通公司提起上诉,称投保人中铁雄安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案涉保险理赔。本案二审中,紫通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及情况说明均显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系投保人,但该证据上加盖的是项目部印章,无法认定系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审根据在案证据,认为各方当事人就案涉保险理赔问题可另行解决,亦无不当。关于程序问题。经查阅本案二审卷宗,在本案二审中,紫通公司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在形成的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紫通公司称二审剥夺其辩论权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紫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喜萍
审判员 任方方
审判员 郭敬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展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