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5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石林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复议申请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通公司)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城区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2022)豫06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城区法院查明:山城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06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为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61943.95元。因被执行人紫通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紫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紫通公司同意履行裁判全部义务的40%,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5314.58元(其中执行款24777.58元,诉讼费537元)。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紫通公司履行全部义务的40%,剩余部分由法院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实现;三、在对其他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前,申请人同意不再对被执行人紫通建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在对其他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实现的,申请人有权就剩余部分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紫通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四、执行费869元,由被执行人紫通公司负担,于结案前缴纳。 该协议达成后,紫通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将执行款、诉讼费共计25314.58元转账至山城区法院;2018年6月14日将执行费869元转账至山城区法院。 在该案执行程序中,山城区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淇滨区**号楼****号(******层**户)的房产予以查封。 2019年7月17日山城区法院以紫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8)豫0603执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苏保花、***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三申请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5000元(履行方式为:***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三申请人20000元,于2021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三申请人35000元,其中支付***12935元、支付苏保花22810元、支付***19195元)。三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法院裁定终结对***的执行、同意解除***银行账户和房产的冻结和查封,同意解除***的限高和失信措施,自愿放弃对***剩余执行款的请求权。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无条件配合法院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并自愿接受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在***患有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等症的情况下,其亲属仍按该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及案外人苏保花、***代付了55000元。 山城区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的执行申请((2021)豫0603执恢278号),并于2021年9月16日将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尾号为0****_1账户的存款31361.09元予以冻结。 紫通公司向山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山城区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紫通公司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3日作出(2022)豫06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发回山城区法院重新审查。山城区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该案复议审查期间,***于2022年6月27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豫06执复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仍不服(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山城区法院提出异议。经山城区法院院长提交山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重新审查。2022年6月28日,山城区法院作出(2022)豫0603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由山城区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山城区法院认为,首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内容和法院的执行内容均以裁判内容为限,本案中,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6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确认紫通公司、***、***、***、***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生效裁判文书,其对案涉当事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执行人紫通公司及***先后与申请人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并未完全得以实现,故其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综合全案的客观情况并基于有利于实现执行债权的考量,故山城区法院对紫通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山城区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紫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从程序上来说,山城区法院在其院作出的(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还未生效的情形下,作出(2022)豫0603执监2号执行裁定,显然程序违法,同时该院在该违法执监裁定的基础上作出(2022)豫06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同样程序违法。二、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复议申请人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尚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且被执行人***名下尚有房产一套,现已具备拍卖条件。复议申请人已提供了反担保,山城区法院依然冻结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侵犯了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裁定维持(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山城区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山城区法院院长发现该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执行监督裁定,程序并无不当。在上述执行裁定执行监督程序被撤销后,紫通公司对山城区法院执行行为仍有异议,山城区法院立执行异议案件予以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先后与紫通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并未完全实现,***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确认紫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恢复执行生效判决后,山城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紫通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综上,紫通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