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豫06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