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6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 复议申请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城区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的(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4月11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山城区法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山城区法院(2017)豫06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61943.95元。因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6月1日***与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履行裁判全部义务的40%,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执行款25314.58元(其中执行款24777.58元,诉讼费537元);二、***同意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的40%,剩余部分由法院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实现;三、在对其他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前,***同意不再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在对其他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的权利不能实现的,有权就剩余部分恢复执行,要求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四、执行费869元,由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结案前缴纳。协议达成后,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将执行款、诉讼费共计25314.58元转账至山城区法院,2018年6月14日将执行费869元转账至山城区法院。2019年7月18日山城区法院以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2018)豫0603执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5日山城区法院依***的执行申请在恢复执行后,作出(2021)豫0603执恢27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96.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并于2021年9月16日实际冻结了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的存款31361.09元。现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山城区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山城区法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其义务。但之后,山城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并将***、***、***、***四名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仍未查到有可供及时变现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遂下发(2018)豫0603执8号执行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5日依***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后,经法院查询、调查,暂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山城区法院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山城区法院裁定:驳回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山城区法院在未穷尽对所有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之前,将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再次冻结,有违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山城区法院(2018)豫0603执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淇滨区***地籍*区*******号楼**********层**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且本案查封系首封,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应当先执行该房产,只有在已经穷尽所有手段,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再次执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恢复执行,应恢复对***房产的执行,恢复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而不应恢复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更不应冻结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请求撤销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辩称:山城区法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如期履行,但***的损失并未完全得到赔偿,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有权就剩余部分恢复执行。山城区法院冻结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法有据。请求继续冻结并执行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山城区法院(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部分事实不清。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2)豫06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