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豫0603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南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办公楼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鹤壁市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牟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海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603民初729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豫0603执76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