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睢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正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睢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2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房产信息。睢县中医院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路××区,睢县中医院门诊医技楼(权证编号:2××8)、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路××区,睢县中医院住院楼(权证编号:2××3)、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1)、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权证编号:0××0)的房产,已轮候查。被执行人睢县中医院名下有豫ND××**、豫N1××**、豫ND××**、豫NC××**、豫NA××**、豫ND××**急救车辆,该急救车年限较高且承担着救死扶伤的责任,处置后变现数额又较小,当时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律师调查令使用告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42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