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悟县同创同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6078号
原告:大悟县同创同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彭店乡财政所内。
法定代表人: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镇,郑巧丽,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铁路花园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林。
被告: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原告大悟县同创同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悟县同创同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9元,由原告大悟县同创同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语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