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商园初字第65号
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