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2056号
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雯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