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升龙凤凰城A区2号写字楼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粮丰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