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5执1250号
申请人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升龙凤凰城A区2号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所在地驻马店西平县柏城镇西三里湾电梯公司家属楼西单元5楼西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涧民二初字第0057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6827.81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46827.8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