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州君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