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

星凯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双方于2019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张鹏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2执285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