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74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郑晓娟,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766X。
法定代表人赵玉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芮士、李德龙(实习),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