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5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41号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390825。
法定代表人邓俊芝,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766X。
法定代表人赵玉安,总经理。
关于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5500元及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505元。因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公司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542.94元,现已通过冻结、扣划发还至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金额为14542.94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康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