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55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41号5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390825。
法定代表人邓俊芝,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766X。
法定代表人赵玉安,总经理。
关于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5500元及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1505元。因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铭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89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康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