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11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89766X(1-2)。
法定代表人赵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真、陈沛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26165W。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原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9860.8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豫021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9860.8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继续查封和冻结,因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由名称为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现在名称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原裁定书已经无法使用,为使案件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仍沿用老裁定制作本裁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9860.8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池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