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354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沈思源、肖××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赵玉萍。
被告赵xx,女,汉族,1965年10月18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冯xx,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太平洋工程有限公司、赵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且原告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