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01民初131号
原告: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1188号置地广场4号楼2单元21层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56元,由原告河南度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小红
审 判 员  张育音
审 判 员  李东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灿
代理书记员  杨若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