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05号
申请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
委托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中州大道100号居然之家欧凯龙家居馆A馆3层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QCEF32。
负责人刁兴华。
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GL79W。
法定代表人王贺然。
申请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502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百八十五万五千零二十一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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