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4执10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重渡沟生态旅游建设示范区街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0959958047。
法定代表人杨华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豫0324民初40号、(2020)豫03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373207.0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6日、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局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仅发现其名下栾川县庙子镇街上村证号为豫(2017)栾不动产权第0000546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属建筑物,本案已轮候查封。
4.本院前往栾川县庙子镇街上村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调查,但该公司项目工地大门紧锁,无人值守。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栾川中超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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