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4717号
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中州大道100号居然之家欧凯龙家居馆A馆3层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QCEF32。
法定代表人:刁兴华。
被告: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GL79W。
法定代表人:王贺然。
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萌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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