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47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吉罡,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中州大道100号居然之家欧凯龙家居馆A馆3层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FQCEF32。
法定代表人:刁兴华。
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GGL79W。
法定代表人:王贺然。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百八十五万五千零二十一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24日,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贵天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百八十五万五千零二十一元整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萌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