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川渝茂林木材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795号
原告:贵州川渝茂林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双龙山街道大山哨社区(凯达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GTWN986。
法定代表人:彭云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永安东街51号1号楼3单元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71274X。
法定代表人:史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川渝茂林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铁路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川渝茂林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川渝茂林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之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91.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韦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尧亮
书 记 员  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