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2民初491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担保人: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光山县弦山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067621705。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申请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修宽。
住所地:光山县弦山中路。
***与***、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系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担保人河南省良友建筑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收工程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