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光山县孙铁铺镇人民政府、***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复124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光山县**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江霞,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运胜,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永葆,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凤永,男,汉族,住光山县。
复议申请人**铺镇人民政府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起,另案被执行人张凤永,先后挂靠光山县城建建筑安装公司和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山县承建镇公共租赁住房,目前该工程已全部完工。张凤永在建设过程中,向***借款,后因清偿不及时,引起诉讼。案件经本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10月2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到期债务申请,作出(2019)豫1522民初49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人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50万元;于次日作出本院(2019)字第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1184871.24元。通知书依法进行了送达。通知书送达后,**铺镇人民政府没有主动协助执行。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协助履行标的与协助执行通知款项相同。**铺镇人民政府收到此文书后,于同年8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此执行文书。光山县法院立案后,经审查,依法撤销了(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年10月19日,光山县法院作出(2020)豫1522执1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22执1283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应支付的工程款1500000元。引起异议人的书面异议。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铺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一、2019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豫1522民初49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本案申请人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50万元,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的;二、此裁定书和次日作出的(2019)字第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1184871.24元)皆依法进行了送达;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诉讼保全的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前期保全的执行款物,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有法律依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铺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光山县**铺镇人民政府向本院复议称,光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一、被执行人张凤永、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到期债权事实不清。复议申请人已经基本付清了被执行人张凤永、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复议申请人欠付工程款已经到期,也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光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没有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张凤永、光大建筑公司,因此该笔财产权不能冻结。一审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冻结复议申请人150万元财产,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豫1522执异40号裁定书,撤销光山法院作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同一合议庭又作出(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前后裁定相互矛盾,法律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异议裁定书,解除对光山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事实与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与**铺镇人民政府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符合到期债权的性质,应当按照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以及《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与**铺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无法确定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诉讼中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与**铺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进行冻结。进入执行程序后,光山县人民法院按照到期债权的法律规定作出(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铺镇人民政府履行到期债权。**铺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后,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豫1522执异40号裁定书,认为**铺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时效内对执行提出异议,执行行为中止。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经诉讼程序确定权益,再行执行。遂裁定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工程款在结算支付前所有权归属于复议人(发包方),法院只能对实际施工人在发包方结算后的款项进行冻结并不得向第三人支付。光山县人民法院在相关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豫1522执1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22执1283执行裁定书,冻结**铺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1500000元后被异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违反相关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128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该事项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冯卫疆
审判员  周林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