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特63号
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曙光居帆布厂南楼3-402。
法定代表人:杨景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38号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洁,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家强,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弦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代修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平,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家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光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撤销沧州仲裁委员会(2017)沧仲裁南字第0083号裁决书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道富
审判员 任俊杰
审判员 刘洪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鲍猛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