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3522号
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山县。
法定代表人:马清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恩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转,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恩龙,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9元,减半收取7160元,由原告陕西筑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九红
审判员 耿 垒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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