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2执12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生,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住光山县。
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修宽。
***申请执行***、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执行款720000元及利息执行款,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剩余款118.4871万元,因***、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传票,传唤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自然资源部等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进行冻结,冻结后申请人***2020年7月21日提出书面申请称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在对光山县孙铁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剩余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又根据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与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在人民法院执行***或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剩余工程款不到位的情况下,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扣押。诉前申请人***已申请保全了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收工程款150万元,请求本院执行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孙铁铺镇政府到期债权1184871.24元。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孙铁铺镇政府向***履行被执行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付的到期债权1184871.24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孙铁铺镇政府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豫1522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孙铁铺镇政府在法定时效内对执行提出异议,即对协助执行的应付另案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字存在不同意见,此种情况下执行行为中止。裁定撤销了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128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2020年9月30日又书面申请要求续冻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系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豫1522执12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万元(系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工程款),光山县孙铁铺镇政府再次提出异议,2020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光山县孙铁铺镇政府的异议请求。光山县孙铁铺镇政府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执复124号裁定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异议裁定和(2020)豫1522执128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要求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2021年1月7日本院组织会议庭合议一致意见认为孙铁铺政府在法定时效内对执行提出异议,执行行为中止。我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豫1522执1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522执1283执行裁定书,冻结孙铁铺人民政府应支付的工程款1500000元后被异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违反相关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成立。因被执行人与孙铁铺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无法确定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导致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20)豫1522执1283号之一裁定书中止了该案件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人提供线索本院核查,此案在诉讼中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了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收工程款150万元。经查2020年1月,孙铁铺镇政府未经本院同意,擅自支付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万元,本院已责令孙铁铺镇政府期限内追回,并且对申请人***申请称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未支取工程款118.4871万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也作出了(2020)豫1522执12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光山县孙铁铺镇政府未经准许不得向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光山县孙铁铺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收工程款118.4871万元。光山县孙铁铺镇政府对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及(2020)豫1522执12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正在提出异议中。
四、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当庭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同本院调查结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41600元及利息,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7416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骁励
审判员 吴建国
审判员 陈良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