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2民初4480号
原告:杨从先,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紫水街道九龙路与光明大街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3247671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光山县城关镇看守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从先与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从先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从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原告杨从先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光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山县人民政府弦山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