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625某某、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波,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南城迎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乘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福,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99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5元、3372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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