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03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高四峰,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肖泽江,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南城迎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市嘉士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崔荣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告高四峰、肖泽江、**、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嘉士德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四峰、肖泽江、**、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嘉士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万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帅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四峰、肖泽江、**、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嘉士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仁彪
人民陪审员  蔡桂秀
人民陪审员  裴 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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