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517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住所: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敏,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39553L。
住所:潢川县门面。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亮